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促进上海乃至全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履行大学“勤奋、仁爱、求实、创新”的主要使命,同时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机构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
2、由基金会用人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人事部登记备案。
3、审核合格,基金会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证”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胸章。
第四条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二、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五)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在基金会工作机构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经基金会工作机构同意,可从事善款、物资劝募、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保障和激励
一、基金会各用人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志愿者证和胸章。
(二)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用人机构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三)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四)提供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变更登记
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用人机构的正常工作,规定:
一、志愿者在基金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用人双方同意,由接收方办理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二、志愿者提出交流意愿,接收方同意,但未经现服务机构同意的,须在离开现服务机构两年后,到接收机构服务,并重新办理志愿者登记手续。
三、未经现服务机构同意,志愿者擅自到接收机构服务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
四、未经现服务机构同意,擅自接纳志愿者的机构,基金会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7月13日